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電算中心

歡迎來到新生醫專電算中心

Recent

數據載入中...

本校提供著作合理使用範圍及資訊

本校提供著作合理使用範圍及資訊

本校提供著作合理使用範圍及資訊(如下),以利全校師生遵循辦理



1.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

(1)著作人--自然人、法人、本國人、外國人

(2)著作權--著作人格權、著作財產權

(3)著 作--語文著作、音樂著作、戲劇舞蹈著作、美術著作、攝影著作、圖形著作、視聽著作、錄音著作、建築著作、電腦程式著作 (共計10類)

(4)著作物--書籍、歌譜本、錄音帶、CD、錄影帶、DVD等……(所有權/使用權)



2.著作權人 vs. 利用人著作權人 利用人

(1)著作人格權 不得主張合理使用(專屬著作人/不得讓與/不得授權)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禁止不當改作權

(2)著作財產權 得主張合理使用(可讓與/可授權/有存續期間) (符合特定條件/不需著作權人授權)重製權、公開展示權、出租權、 個人非營利之重製、授課重製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 教學引用、為試題重製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 教科書重製改作編輯、改作權、編輯權、公開傳輸權、 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等散布權、輸入權



3. 著作合理使用範圍建議事項

(1)首當發揮創意,盡量創造屬於自己原創性的著作。

(2)得藉助他人思想,以不同的表達方式,另行創作。

(3)如有必要,盡量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著作。

(4)如有必要,應事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。

(5)或審酌一切情狀,確認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規定。

(6)商業目的之數位教材製作,不符著作的合理使用。

(7)非營利教育目的之利用,方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。

(8)盡量利用非商業性質、非正在發行中之他人著作。

(9)質的考量,應盡量利用他人著作中之非精華部分。

(10)量的考量,僅於合理範圍利用,用的愈少愈安全。

(11)不得造成該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不利影響。

(12)個案是否合於合理使用?只有承審法官有權認定。

(13)常見著作非法使用情形,是因未被著作權人發覺。

(14)雖被發覺,著作權人不知如何主張權利或無所謂。

(15)或因主張權利之成本效益考量,而放棄主張權利。

(16)或著作權人只是加以警告,未訴諸法律追究責任。

(17)若不願承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,應事先尋求授權。

(18)當前授權機制不甚普及便利,仍以自行創作為佳。



4. 常見大學校園著作合理使用情形

(1) 法源: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(著作權法第§46)

案例:本校資訊管理系A教師,擔任該系「電子商務理論與實務」之授課教師,為充實該課程中有關Business to Customer之授課單元內容,A教師列印B公司網站上有關該公司2008年經營網路購物之網頁部分文字內容一份,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。



(2) 法源: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,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(著作權法第§51)

案例:本校資訊管理系A學生,平日有收藏台南府城古蹟名勝照片的個人嗜好,以供自己課餘閒暇之時欣賞或研究使用,A學生使用自己的筆記型電腦,下載B公司旅遊網站上有關台南古都之「億載金城」的照片數張,存檔於該電腦硬碟中「我的圖片」資料夾中,供自己日後個人欣賞之用。



(3) 法源: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(著作權法第§52)

案例:本校資訊管理系A教師,擔任該系「電子商務理論與實務」之授課教師,並親自製作該課程教學用投影片數十張,為充實該課程中有關Business to Customer之授課單元內容,A教師下載B公司網站上有關該公司2008年經營網路購物之部分投影片數張,用以引證自己所製作的前述投影片內容,並在引用的投影片上註明出處。



(4) 法源:中央或地方機關、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,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,供為試題之用。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,不適用之。(著作權法第§54)案例:本校資訊管理系A教師,擔任該系「電子商務理論與實務」之授課教師,A教師得以列印B公司網站上有關該公司2008年經營網路購物之網頁部分文字內容一份,做為該課程期末考試試題之用,但A教師不得影印C先生所出版「電子商務理論與實務」一書中之相關試題,做為該課程期末考試試題之用。



(5) 法源: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,修改其程式,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。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。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,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,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,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。(著作權法第§59) 案例:本校資訊管理系A學生,購得電腦遊戲光碟一片,因擔心該電腦遊戲光碟遭到磨損而損壞,A學生因為備用存檔之需要,得以將該電腦遊戲光碟另行燒錄備份一份,供日後萬一該電腦遊戲光碟損壞時使用,但是A學生如果將該電腦遊戲光碟之原件出售或贈與他人,A學生必須將該電腦遊戲光碟之備份加以銷毀,不得保留。



資料來源: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周所長天於98年1月完成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行政管理研究計畫:「本校保護智慧財產權推動計畫」結案報告的五、「著作合理使用範圍建議事項」(一)--(四) p57-63。
瀏覽數